109/2020年司法特考-各組工作內容與法警學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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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來和大家說說司法特考各類組的工作內容,讓大家了解各職務所負責的工作事項有哪些,尤其是法警這職務,這麼多人報考的原因是甚麼呢?他與一般警察又有甚麼不同?

看文字敘述無法想像工作畫面的同學,可以看下面這部影片哦~這是TKB考取法警的學員,所分享的工作內容,同學已經任職法警一年多,分享出來的內容與實際的工作面是最貼切的,有興趣的人一定要看哦~~

法警工作內容:

主要的工作內容是人犯扣押解送、同行、送達、值庭、警衛、維護法院安全,報到滿兩年才可以請調,選擇想要的院方、或檢方,檢方的業務量多於院方,像是遇到選舉時,警方會送很多賄選人犯給檢方,所以檢方要辦的案件量較多。

報考法警的優點?

1. 工作內容較單純

2. 文書相關業務較少

3. 今日事今日畢

4. 考績壓力較小

5. 基本月收入$37,830(未含獎金)

 

看完同學分享的工作內容,你是不是也對法警產生興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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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除了法警還有其他非法律系學生也能報考的組別,一起來看看各組的工作內容,找找有沒有自己想嘗試的職務吧!尤其是大學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除了在求職網尋找工作外,別忘了公職考試也是一大選擇,快將工作穩定、薪資優渥的公職納入你的求職名單吧~

司法特考:各組分發單位、工作內容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等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三等

公證人

司法院所屬機關

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製作認證書、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

司法院所屬機關

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與輔導、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觀護人

(社會工作概論)

法務部所屬機關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家事調查官

司法院所屬機關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行政執行官

法務部所屬機關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法院書記官

司法院

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

財經實務、

電子資訊、

營繕工程組)

法務部所屬機關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心理測驗員

司法院所屬機關

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及其他依法令由心理測驗員辦理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心理輔導員

司法院所屬機關

執行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及其他依法令由心理輔導員辦理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監獄官

法務部所屬機關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公職法醫師

法務部所屬機關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鑑識人員

法務部所屬機關

辦理毒物化學、法醫傷亡鑑定、內臟檢體分析化驗研究等相關鑑識業務。

等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四等

法院書記官

司法院

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法警

司法院

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需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執達員

司法院所屬機關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執行員

法務部所屬機關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監所管理員

法務部所屬機關

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等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五等

錄事

司法院

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庭務員

法務部所屬機關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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